債權人僅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近日王先生來電詢問:別人欠我錢,我已取得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什麼無法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是為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所以,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債權人為了強制執行,需取得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資料,可以洽請辦理該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函文由稅捐機關提供執行法院相關課稅資料。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24至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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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08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